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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設誠信南寧,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享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詢和管理。第三條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客觀、準確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第四條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全市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發布。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活動進行監督。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機構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儲、發布、日常維護和數據安全,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實現全市企業信用信息資源的互聯共享。第二章征集第六條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征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包括:

(壹)企業登記註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經營狀況;

(三)其他影響企業信用的重要信息。第七條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壹)工商部門提供企業註冊基本信息、商標、變更登記、年檢、抵押登記、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獎懲記錄;

(二)統計部門提供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經營狀況、統計違法行為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3)質監部門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質量認證、生產許可證、執行標準、國家免檢、名優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監督抽查、質量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及其他獎懲記錄;

(四)經濟主管部門提供企業在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管理中產生的獎懲記錄等信息;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質量標準認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相關獎懲記錄等信息;

(6)稅務機關提供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收違法行為(包括偷稅、漏稅、欠稅、抗稅、騙稅等)等信息。)、檢查、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等獎懲記錄;

(七)環保部門向企業提供有關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記錄、企業清潔生產、汙染物排放、環境違法行為及相關獎懲、環保認證等記錄的信息;

(八)民政部門提供的福利企業年檢等信息及其他獎懲記錄;

(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十)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有關企業質量安全事故責任和其他獎懲記錄的信息,並定期提供有關施工資質的信息;

(十壹)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有關企業違法投標記錄和其他獎懲記錄的信息;

(十二)衛生部門提供醫療機構資質等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監督量化等級、獎懲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門提供技術鑒定、知識產權保護等獎懲記錄等信息;

(十四)國土資源部門提供企業用地信息、企業違反土地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處罰情況以及其他獎懲記錄;

(十五)農業、林業等部門提供農林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執行質量安全標準等獎懲記錄等信息;

(十六)商務部門應當提供進出口企業代碼、核定的商品經營資格、進出口許可證和資格證書年檢、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十七)物價部門提供價格違法行為等信息和其他獎懲記錄;

(十八)交通、公安部門在車輛年檢繳費中提供專項記錄等獎懲記錄等信息;

(十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證號、批準文號、食品藥品質量違法行為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二十)文化部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等獎懲記錄信息。

其他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提供與自身業務相關的企業信用信息。

法律法規對企業信用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金融管理機構和其他垂直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約定提供相關企業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