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相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應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
第九十四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人數較多且有* * *要求的,可以推選代表參加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