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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全文出境遊購物退貨

國家旅遊局印發了《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關於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通知》認為,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壹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簡單的來說,《新旅遊法》規定的內容並不是說,不允許旅遊行程中進購物店的行為,而是規定旅遊商家與旅遊者在進購物店的問題上需要協商壹致,並且旅遊商家或者領隊、導遊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因此目前的進購物店行程,都是嚴格按照新旅遊法的規定來執行操作的。

其實,對於大部分旅遊者來說,並不是排斥和反對進購物店。而是在《新旅遊法》出臺之前,沒有明確的法規制度來規範旅遊市場的進店行為,導致商家、領隊或者導遊在進行團隊旅遊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例如,收受回扣,負地接團費操作,強制購物。隨著,《新旅遊法》的出臺,之前旅遊市場的惡性行為均被取締,而目前市面上正在銷售的進購物店行程均是符合新旅遊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