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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旅遊黑名單有哪些懲罰

法律分析: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按照信息保存期限要求在“北京市旅遊行業信用信息網”、“信用北京”、首都文明網“誠信建設”專題網頁“曝光臺”等網站同時公布,並上報國家旅遊局。

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壹)對“不文明遊客”聯合懲戒措施包括:旅行社對在記錄期內的不文明遊客可以不提供服務,不予辦理組團出境旅遊。

記錄期過後,經出具遵守文明旅遊規定保證書後旅行社可接受報名參加出境旅遊團隊。在提供旅遊服務時,旅行社可以限制其享受壹定的旅遊優惠政策。各旅遊經營單位在旅遊高峰期間,可以限制其購票參觀景區、入住酒店、參團旅遊。

旅遊主管部門在審查旅行社出境旅遊團隊名單時,對在記錄期內的不文明遊客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公安、航空、鐵路、機場安檢等相關部門對記錄期內的不文明遊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壹定的警示約束措施。

法律依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1年至5年,實行動態管理。

(壹)旅遊不文明行為當事人違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為3年至5年;

(二)旅遊不文明行為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信息保存期限為2年至4年;

(三)旅遊不文明行為未受到法律法規處罰,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保存期限為1年至3年。

第十條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可將“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