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和國護照和中華人民***和國旅行證由持證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機關和原發證機關有權依法吊銷、收繳證件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扣留證件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扣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