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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的內容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閑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設的物質環境。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統壹領導。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組織建設、改造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旅遊、園林、國土房管、商務、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依法對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壹)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無障礙標誌;

(七)其他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本市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綠地、公***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本市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有關無障礙設施的規範和地方標準。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人行步道、公***建築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公***交通停靠站、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三)人行步道、公***建築的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交通停靠站設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五)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區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六)公***建築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標誌或者提示性設施。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八)有無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範和標準的無障礙標誌。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務、旅遊、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本市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市國家機關的對外辦公場所、醫院、郵局、銀行、空港航站、火車站、公***交通停靠站、公***廁所、公園和規模較大的商業、服務業單位的營業、服務場所等公***建築、城市道路應當優先進行改造。 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務、旅遊、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改造計劃組織改造責任人制定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

前款所稱改造責任人是指公***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改造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改造責任人應當根據實施方案依法組織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

改造責任人完成無障礙設施改造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無障礙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前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綠地、公***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本市公***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運營線路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

本市公***交通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運營標誌、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於識別。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對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建築、居住建築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損毀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執法組織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城市道路上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他違法占用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損毀無障礙交通標誌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