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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遊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實施的措施

對旅遊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實施的措施如下:

1、是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比如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進入旅遊市場、依法限制取得生產許可、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等;

2、是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

3、是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比如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依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等。聯合懲戒實施動態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不再將失信信息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相關失信記錄在後臺予以保存。

法律依據:《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二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