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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出國公證需要帶什麽證件?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因為未成年人出國目的不同,可能涉及的公證種類也不同。

(1)境外旅行或演出公證。未成年人出國旅遊或進行文藝演出通常需要以下三種公證:

1.父母雙方或壹方的“授權委托書”公證。《委托書》公證主要證明父母雙方或壹方同意委托老師、親友或父母壹方全權監護未成年人在其未成年子女依法出國期間的壹切活動。

2.未成年人“出生”公證。“出生”公證的內容包括:未成年人出生日期、地點、父母姓名。

3.相關人員“親屬關系”公證。“親屬關系”公證主要證明未成年人與同齡人或共同生活的親友之間的關系。

(2)出國留學或參加比賽公證。未成年人出國參加學術競賽的,除上述三種公證外,還可能涉及:

1.未成年人學習證明公證。《就讀證明》公證主要證明未成年人的學籍。

2.已取得的“比賽成績”或“同意參賽”的公證。“比賽成績”或“同意參賽”的公證,主要證明未成年人的參賽資格。

(3)國外居住公證。如果未成年人居住在國外,除了第2 (1)項中提到的三位公證人之外,還可能涉及以下兩位公證人:

1.未受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公證。1997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未受過刑事處罰”的公證主要證明未成年人在中國大陸的良好行為記錄。

2.未成年人“未成年結婚”公證。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由於各國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結婚年齡有不同的規定,“未成年結婚”公證主要證明未成年人的未婚狀態。

(4)隨養父母出國定居公證。外籍收養人在中國大陸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後,壹般情況下,可以向中國境內的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同意收養”、“收養關系成立”、“未成年子女出生”、“未成年子女健康”、“遺棄”等公證,並出具收養行為符合《跨國收養公約》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