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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的法律名稱和法律條文

法律分析:主要有《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七條 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第九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壹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