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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的管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船舶”系指航行於我省對外開放港口的國內的交通船、供給船、拖船、駁船、漁船等民用船舶;“外輪”系指來我省開放港口的外國籍商船、旅遊船、考察船和勘探船等民用船舶。第三條 國家設在各對外開放港口的邊防檢查站是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擁有和使用國內船舶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對船舶員工的管理和教育,協助邊防檢查站做好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內船舶因業務需要搭靠外輪,須經邊防檢查站批準並辦理《搭靠外輪許可證》(以下簡稱《搭靠證》),憑證搭靠。

國家規定的參加聯合檢查工作的機關(即:港務監督、海關、邊防檢查站、衛生檢疫所)的交通船(含接送引水員和外輪靠離碼頭使用的拖船),免辦《搭靠證》。第五條 辦理《搭靠證》,由船舶使用單位或個體船主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船舶搭靠外輪時,必須向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交驗《搭靠證》。

《搭靠證》的有效期,由邊防檢查站確定,最長不超過壹年,期滿即繳回簽發機關。第六條 經批準搭靠外輪的國內船舶及員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服從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的管理;

(二)只準搭靠《搭靠證》上註明的外輪;

(三)不得載運無關人員登外輪;

(四)需經外輪上下本船時,船方應向邊防檢查站執勤人員出具船員名單,船上員工應主動交驗本人證件,並不得在外輪上逗留。第七條 外輪在入境邊防檢查前、出境邊防檢查後和檢查期間,除實施聯合檢查的交通船外,其它國內船舶不論是否持有《搭靠證》,均不得搭靠。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者,邊防檢查站視其情節輕重,對船舶使用單位、個人或船舶負責人處以警告、禁止搭靠並處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持《搭靠證》擅自搭靠外輪的;

(二)在外輪入境邊防檢查前、出境邊防檢查後和檢查期間,搭靠外輪的;

(三)搭靠《搭靠證》上未註明的外輪或載運無關人員登外輪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第九條 對邊防檢查站所作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接到處罰通知後五日內向邊防檢查站的上壹級機關申訴,由邊防檢查站的上壹級機關作出終結決定。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