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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旅遊經營、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促進與發展和旅遊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以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為前提,遵循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針。第四條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應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旅遊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監督管理、旅遊公***服務和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協調旅遊產業發展和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管理機制,規範行業經營行為,促進行業發展,依法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第七條 鼓勵民營資本投資參與開發旅遊資源、興辦旅遊企業、經營旅遊業務。

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或者旅遊區(點)獨特性的旅遊紀念品、土特產品、工藝品以及其他旅遊商品。

鼓勵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山水旅遊、濱海休閑旅遊、邊關攬勝旅遊和民族風情旅遊等旅遊項目。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和財政狀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宣傳促銷、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等。第九條 加強旅遊院校、旅遊專業的建設,促進旅遊科研、教學和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第十條 自治區推行旅遊服務標準化和規範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達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旅遊經營者。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旅遊區(點)、旅遊集散地、交通樞紐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修改交通規劃、安排重點交通線路和站點時,應當與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兼顧旅遊開發和旅遊相關設施建設。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價格時,應當聽取消費者、旅遊經營者以及旅遊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 旅遊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發布旅遊警示信息。第三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專項規劃。

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編制的具體工作由具有相應旅遊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六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旅遊發展規劃為依據,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有關區域規劃的要求,並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與旅遊業相關的規劃時,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檔案,對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跨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第十八條 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旅遊資源與生態環境的配套設施,應當與旅遊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建設規模和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和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