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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對外承包

法律主觀性: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叫承包,可以叫租賃、聯營、轉讓等。當然,長期租賃也可以考慮承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實際使用者不壹定是村民或生產隊。最長70年,原則上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在規劃條件下,可用於分隔商業、旅遊和服務業。土地租賃合同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簽訂,並報發包方備案。如果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符合上述要求,應該說是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出租,但有限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日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以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的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或者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以出讓、出租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但國家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和使用有相當嚴格的限制,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壹)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由上可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都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現實中,土地承租人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的情況比較普遍。這種做法不妥,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也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租賃或共同投資或轉讓,但壹般不承包,但長期租賃也可以說是承包。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