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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建設活動涉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涉及重大或者跨區域建設活動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設活動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第四條市住建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設立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縣(市)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委托範圍內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六條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城市管理、財政、稅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依法公布審計結果。第二章征收第七條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實施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被征收房屋的範圍;

(二)符合公眾利益的具體情況說明;

(三)征收補償資金和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申請的相關信息報告市房屋征收部門。第八條市或者縣(市)區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書面意見,核實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批準文件、紅線, 建設活動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或者批準文件; 不符合的,核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紅線圖組織實地勘察,結合規劃用地範圍內房屋的實際情況,擬定房屋征收範圍報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且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第十條房屋征收範圍公布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範圍公布之日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前款規定的暫停期間,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不當增加房屋分割、工商登記、戶籍分戶、房屋裝修等補償費用的。,不予賠償。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確定相關文件的地址、收件人和聯系方式,被征收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公布。

對未登記的建築物,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對公房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和單位自辦的公房進行調查登記,由公房管理部門和單位管理的公房所有權人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積、建築面積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的相關資料。

稅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不動產登記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納稅、戶籍、工商登記、不動產登記等信息。按照各自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