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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級酒店的評定標準是什麽?(具體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規定(1997 10 6月16國家旅遊局頒布?截至5月1998,1) 1。總則第壹條為適應我國旅遊業和旅館業發展的需要,提高涉外飯店的設計、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使其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國際標準,保護飯店經營者和旅遊消費者的利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1997)進行星級評定。

第三條飯店星級主要反映不同層次遊客的需求,表明飯店設計、建築、裝修、設施設備、服務項目和服務水平與這種需求的壹致程度以及全體飯店客人的滿意程度。星級評定範圍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壹年以上的旅遊涉外飯店,均可申請星級評定。三。星級評定的組織和權限第五條我國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國家旅遊局。

第六條國家旅遊局設立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負責我國涉外飯店星級評定的領導工作,具體負責我國四星級和五星級飯店的評定。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立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具體負責本地區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飯店的評定,壹星級、二星級飯店的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三星級飯店的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薦四星級和五星級飯店。四。星級評定方法第八條評定飯店星級,應當使用下列文件:

1.《涉外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1997)國家標準。

2 .《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設施設備評分標準

3 .《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設施設備的維護和清潔度評定標準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劃分與評定》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5.《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客人意見評定標準

第九條申請星級的飯店未達到《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1997)中必備項目的要求,或者在所選項目(三星級以上)中未達到相應星級規定的項數的,不能獲得申請星級。

第十條申請星級的飯店未達到《涉外飯店星級劃分與評定中設施設備評分標準》規定的應得分,或者未達到《涉外飯店星級劃分與評定中設施設備維護與清潔評分標準》、《涉外飯店星級劃分與評定中服務質量評價標準》和《客人意見評價標準》中任壹項規定的得分率,將不能獲得申請。

第十壹條飯店獲得的星級表明飯店的所有建築、設施、設備和服務處於同壹水平。如果酒店由幾棟建築等級或設施設備標準不同的建築組成,酒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根據每棟建築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星級評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不得繼續使用同壹酒店名稱,否則該酒店的星級無效。

第十二條飯店被評定星級後,需要關閉星級標準規定的服務設施設備,或者取消、變更星級標準規定的部分服務項目的,必須經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批準,否則飯店星級無效。

第十三條飯店星級評定後,因建築標準、設施設備標準和服務標準發生變化,必須向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重新評定星級,飯店原星級無效。五、檢查制度第十四條飯店星級評定的具體工作由檢查員承擔,具體管理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檢查員制度》執行。不及物動詞星級復核和處理制度第十五條已評定星級的飯店,應當按照《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1997)和《設施設備維護與清潔度評定標準》、《旅遊涉外飯店服務質量評定標準》。

第十六條復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進行有計劃、有重點的復核。

第十七條審查方式采取定期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八條評審結束後,檢查員應寫出評審報告,並通知酒店最高管理者。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飯店的評審報告應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星級評定機構;四星級和五星級飯店的評審報告應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星級評定機構和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

第十九條已獲得星級的飯店,經復查未達到上述標準要求的,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酒店達不到上述任何壹項標準的要求,涉外酒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根據具體情況,發出警告通知、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

2.各級檢查人員除定期對飯店星級進行復核外,還可根據具有規定權限的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的授權,隨時對飯店進行暗訪。如果被檢查的飯店有任何壹項標準不符合要求,檢查人員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建議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對您發出警告通知、通報批評、降級或取消星級。情況屬實且處理得當的,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當采納檢查人員的建議。

3 .飯店接到警告通知、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通知後,必須認真改進工作,並在規定時限內將改進情況報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

4.凡壹年內收到警告通知不超過兩次(含兩次)的酒店,可繼續維持原星級。凡壹年內收到三次警告通知的飯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級之日起半年內不得恢復其星級。半年後可以申請新的星級。

第二十條各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發布警告通知、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飯店星級的處理權限如下:

1.壹星級、二星級、三星級飯店達不到標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有權發出警告通知,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其星級,並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

2.四星級、五星級酒店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酒店星級評定機構有權發出警告通知、通報批評,並報國家旅遊局酒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降低或取消星級的,須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批準。

3.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有權根據查出的問題,在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後,直接發出警告通知、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

第二十壹條星級飯店如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各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級(下同)。

第二十二條評審應當與旅館業的優質服務相結合。達到星級標準,能夠提供優質服務,受到客人壹致好評的酒店,特別是設施設備維護和清潔程度高,服務質量高,客人意見得分率高的酒店,可以作為各星級最佳酒店的候選酒店。七。附則第二十三條飯店星級標誌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統壹制作和頒發。

第二十四條飯店星級標誌必須放置在飯店大堂最明顯的位置。

第二十五條鑒於飯店星級標誌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為證明商標,享有相應的合法權利,未經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授權或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8年5月199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