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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旅遊條例(2019修改)

第壹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旅遊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重慶市旅遊條例》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以及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縣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壹規劃、市場運作、合理開發、嚴格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突出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特色,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壹。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支持旅遊業發展。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監督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旅遊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重點用於旅遊資源普查、旅遊發展規劃編制、重點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的前期開發工作、旅遊公益設施建設、旅遊宣傳促銷、旅遊項目招商、民俗文化傳承保護、特色文化產品生產開發、旅遊項目貸款貼息等。第七條 自治縣鼓勵投資者到自治縣投資旅遊產業,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經營旅遊項目,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經營具有民族文化和自然生態體驗的旅遊項目,開發加工具有彭水歷史文化內涵、苗族土家族特色的旅遊商品。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民族發展、扶貧開發和農業發展等資金,支持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民族村寨、自然景觀、生態農業、新農村等發展鄉村旅遊,豐富旅遊產品。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農家樂、旅遊運輸企業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指導、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優化旅遊發展環境。

旅遊賓館飯店與壹般工業企業實行同等的水、電、氣價格。第十條 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自治縣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普查、評估結果確定自治縣的重點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自治縣旅遊資源優勢,積極打造蚩尤九黎城、摩圍山、阿依河、烏江畫廊、郁山古鎮、鞍子苗寨等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遊品牌,建成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目的地。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旅遊資源和旅遊景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旅遊管理的規定。第十三條 自治縣旅遊發展規劃由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旅遊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程序審查批準。

旅遊景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涉及空間布局和規劃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建設規劃,並與旅遊業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相協調,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旅遊專項規劃由自治縣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旅遊景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旅遊景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項目業主組織編制,征求旅遊主管部門意見並經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水利、電力、交通、通信、廣電、市政等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涉及旅遊發展環境的,應當征求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第十五條 重點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確定項目業主。

其他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自治縣旅遊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旅遊資源開發經營者占用土地、林地等資源時,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鼓勵土地、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采取流轉、入股等方式參與旅遊資源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