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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延誤致旅遊縮水,旅行社需要賠償嗎?

臨行前和回來後的壹個多月時間裏,他多次向旅行社索賠,但旅行社壹直認為行程縮水是航空公司造成的,屬於“不可抗拒的因素”,因此他們不承擔責任,不屬於賠償範圍。“由於航空延誤,旅行社采取措施不到位,致使“五日遊”變成“四日遊”。旅行社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質量標準,使行程縮水,所以旅行社應賠付全部景點門票的20%,而且由於導遊的服務也相應縮水,因而還應賠償遊客導遊服務費的20%。 法律分析: 1、這個案例中遊客分別與旅行社、航空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遊客權利受到損害,他既可以以合同違約為案由向旅行社索賠,又可以以航空合同違約為由向航空公司索賠。 2、由於航空公司航班晚點造成旅行社違約,如果遊客以旅遊合同違約為由,按照合同法嚴格責任原則,旅行社應當先賠付遊客,然後旅行社再向航空公司索賠。但是,由於旅遊行業的特殊性,尤其是飛機旅遊中遊客直接與兩家單位建立合同關系,而這旅行社與航空公司又沒有直接合同關系,使的旅行社無端地承擔不應當承擔的責任,這是目前旅遊行業法律真空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