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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麗江毀容案受害人撤回民事訴訟?

近日,轟動壹時的女子在麗江旅遊被毆打毀容壹案有了新進展。昨晚,麗江法院老城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壹案,原告人董某某與六被告人自行達成和解,並已實際履行。

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裁定準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訴。

這壹消息引起了網友的狂熱。當然,概念沒有錯。總的來說,賠償的民事部分不追究是沒錯,但是為什麽把“刑事”部分撤了!為什麽司法機關不應該追究責任?

典型觀點:“和解就是和解,違法就是違法,法律和人情不能混為壹談。被害人不追究這個罪名是可以理解的。司法部門不追究這個罪名是什麽意思?”網民認為,法院的裁定允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訴,也就是連“刑事責任”都撤了,這顯然是對司法程序和訴訟制度的誤解。

這本身只是法律知識的缺陷,並沒有什麽。但在壹位熟悉法律概念的網友做了解釋和普及後,該網友下面出現了大量評論,稱該網友“瞎了眼”,沒看出來這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訴?

這是典型的法盲。不懂法,妳不承認自己不懂,但妳堅信自己懂(不是假裝懂,而是堅信自己懂)。

我不妨在這裏再普及壹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壹個完整的、單壹的概念,不是“刑事”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總和,而是特指這個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本案是公訴案件,刑事部分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不是刑事案件的原告人,她的訴訟地位是被害人,她無權撤回刑事訴訟,當然自訴案件除外。

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如果刑事訴訟不是自訴案件,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的整體走向,但可能會對量刑產生壹定影響。網民不必擔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撤銷會讓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懲罰。無論是賠償損失還是更多的經濟賠償,其實都是法律責任和行為後果的壹種體現。

當事人積極爭取賠償或補償,是自己的合法利益。當毀容的事實已經成為現實,他們會通過更大的經濟補償獲得壹些改變的機會,這是壹種法律保護的行為。他們憑什麽幫別人決定要不要這錢?

很大程度上,恐怕就是因為這錢跟我們沒關系,才讓很多網友生氣。或許這才是部分網友噴這個案子的更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