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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說明簡介。

為明確政策界限,懲治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發布《關於適用〈中國產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解釋》共***8條,1100余字,規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規行為,以及《中國***產黨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解釋》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根據《解釋》,“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組織或者參加全部或者部分由公款支付費用,非因公出國(境)訪問、觀光的行為;其中,沒有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洽談、招商、參會、參加會議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旅遊。”

同時,結合典型案例,針對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組織營利性雙跨團公款出國(境)等與之密切相關的行為,規定了12種具體違紀行為,明確了應當適用紀律處分的中國* * *產黨黨紀處分。

因為組織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比參與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危害更大,性質更惡劣,應當依紀嚴懲。因此,《解釋》第二條規定,給予組織者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為挽回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責令退還用公款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