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出境。《禁毒法》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戒毒人員接受為期三年的社區康復,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不屬於上述情況的,要按照發達國家的規定來確定,具體可以向發證機關咨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對戒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同時通知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十八條對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