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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建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建水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建水名城)的保護管理,保護和傳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建水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建水名城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第四條 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包括建水古城片區、團山片區。建水古城片區東至滇越鐵路,南至梨園路,北至沙拉河,西至金銀街;團山片區包括團山建築群及周邊田園。

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具體界限由建水縣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建水名城保護規劃劃定,設立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水名城的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由建水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水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建水縣人民政府負責建水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建水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水縣建水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建水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第六條 建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城市綜合執法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建水名城保護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參與建水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項資金用於建水名城的保護管理。資金包括:財政專項資金、景區(點)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費用、社會捐贈、其他資金。保護管理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建水名城的普查、規劃、修繕、保護管理等工作。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建水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八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發展民族特色產業。

鼓勵通過傳統建築的居住體驗、特色商貿等形式發展現代服務業。第九條 建水名城的保護管理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十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建水名城保護規劃,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建水名城保護規劃。第十壹條 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的外墻、屋頂、庭院等進行維護修繕應當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維護修繕過程中對歷史建築中原有的門、窗、牌、匾、枋、裝飾構件和內部梁柱等,保存完好的應當繼續使用,延續傳統格局、歷史風貌、街巷肌理和空間尺度,預留視線空間通道,控制景觀視廊。

在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內不得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第十二條 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內與建水名城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築物,經批準拆除重建、降層改造的,應當符合建水名城保護規劃的控制要求。第十三條 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內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平面孤植叢植、立體攀爬、庭院綠化等多種方式參與建水名城特色綠化景觀建設。第十四條 建水名城建(構)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保障消防通道暢通,完善消防設施,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確保用火用電安全。

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確因建水名城保護管理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置的,由建水縣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第三章 保護管理第十五條 建水名城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應當保持古井、牌坊等歷史建築原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按照建水名城保護規劃逐步加以修繕恢復和整理開放。保留原住居民,延續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第十六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水名城保護範圍內原有景觀視廊的保護,建設以田園風光為主的瀘江煙柳景觀帶,延續建水傳統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