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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的如何處理

壹、遊客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免責:

旅遊過程中,如果遊客在未告知真實信息的情形下參加了旅行社者組織的不適合自身身體條件的旅遊活動,致使遊客出現人身損害,旅行社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勸阻遊客參加不適合其自身身體條件的旅遊活動下,遊客仍強行參加,由此導致的人身損害,旅行社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第三人行為導致遊客損害的免責:

在旅遊過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遊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則應由該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對第三人不能賠償部分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例如,丙報名參加丁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後,未經丙同意,丁旅行社將丙轉團至甲旅行社。

旅遊過程中,甲旅行社的旅遊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過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組團的遊客丙受傷。乙自應對丙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甲旅行社承擔責任則取決於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能證明甲旅行社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請求丁、甲兩旅行社對乙不能賠償部分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