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發行條例:
簽發澳門居民來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許可證的規定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征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壹天性
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是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證件。
第二條識別
旅遊卡由壹個由七個數字組成的數字來識別。
第三條有效期
旅遊卡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不得延期。在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此證多次往返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四條有效條件
旅遊卡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或塗改。
第5條註釋
在發行旅遊卡之前,必須在卡上做筆記。發行後,不得再加註釋。
第六條發行機構
1.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認證局(以下簡稱身份認證局)簽發旅遊卡。
二、批準發放旅遊卡的權限屬於身份證局局長。
三、身份證明局局長可將上款所指的權限轉授予其職級僅次於他的負責人。
第七條形式
旅遊卡以個人證件的形式發行。
第八條發行記錄
身份證局負責建立和保存所有發放的旅遊卡的記錄。
第九條不當使用
不符合規定的旅行卡將被行政和司法當局扣留。
第十條虛假陳述
為獲得旅遊許可證而作虛假陳述或使用虛假文件的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條資格申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人可以申請旅遊卡:
(壹)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或葡萄牙公民;
(二)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第十二條提交申請
1.申請簽發旅遊卡,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向身份認證局提出申請或者郵寄申請。
二、申請向未成年人發放旅遊卡,應當由依法行使親權的人提出。
三、被禁止或者準禁止的,由依法行使監護權或者保全權的人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提交的文件
申請旅遊卡時必須附上:
(壹)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二)前條第二款所指的父母或者其他行使親權的人的身份證件;
(三)前條第三款所指的監護人或者輔助人的身份證明;
(4)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兩張。
第十四條規定的障礙
在下列情況下,身份證局不會簽發旅行證:
(壹)未成年人脫離親權前的監護權,法院未判決或補充的,其生父母提出異議的;
(2)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發布時間
1.旅遊卡的簽發時間壹般為所有文件備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但身份認證局可對上述簽發時間進行調整。
二、在特殊情況下,身份證明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可在兩個工作日內批準發放旅遊卡,申請人無需支付額外費用。
第十六條取消和扣押
1.為了防止丟失或被盜的旅遊卡被用於非法目的,丟失或被盜旅遊卡的持有者應立即將有關事實通知警察當局。
二、被禁治或準禁治者的監護人或助手可以要求身份證明局註銷並扣留已發給這些人的旅行證。
三、發現使用上款所指的旅遊證時,身份證明局將要求警察當局予以扣留。
第十七條名稱的公布
1.如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文件上有超過壹個名字,則在印有個人資料的旅行卡封底內頁只會刊登其名字。
二、應申請人要求,可在載有個人資料的旅行卡背面公布不同於第壹個名字的另壹個名字。
第十八條替換
壹、在下列情況下,向權利人發放新的旅遊卡:
(壹)旅行證有效期已過,或有效期不足三個月,或雖有效期超過三個月,但經身份認證局局長審核認為有特殊原因的;
(2)簽證用頁已填寫;
(3)經身份證明局確認註銷;
(四)毀損、被盜或者遺失,但權利人應當聲明;
(五)持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第二,更換旅遊卡時,申請人必須提交原旅遊卡。不能提交的,必須出具已向警察機關報告事實的書面證明,並承諾不使用更換的旅遊卡,交回身份證明局。
第十九條銷毀
1.如果申請人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未收到旅遊卡,該卡將被銷毀。申請人無權要求償還已支付的費用。
二、由身份證明局局長確定銷毀旅遊卡的方法並指定負責人。
第二十條費用
1.發行旅遊卡的費用為澳門幣80元。
二、上款所指的費用包括申請表和旅行證的費用。
第二十壹條費用免除
如果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身份證明局局長可根據他提供的證明文件,豁免上述條文所規定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過渡制度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在澳門簽發的通行證繼續有效,但不妨礙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印刷品的格式
旅遊卡和個人資料頁的印刷本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印刷機構提供,其格式載於附件,是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24條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制定於1999年12月20日。
命令宣布了。
行政長官何厚鏵
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