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旅遊團交了押金卻不簽合同,如果是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團人數而不簽合同,旅行社應該退還收取的押金。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因未達到約定的旅遊團人數而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將向旅遊者收取的費用全部退還。《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法律客觀性:
《旅遊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因未達到約定的旅遊團人數而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