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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修旅行社

第十三條不同意轉移、延期遊覽和變更遊覽路線的,解除合同。

旅遊團人數少於旅遊團人數,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或變更其他線路離開旅遊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的有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旅行前合同的終止

旅遊者和旅行社可以在出行前書面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天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以出發日期與解除通知的自然到達日期之差計算,下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自合同解除通知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旅行期間合同的終止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中途未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脫離旅遊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至4天,支付全部旅行費用的50%;

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全部旅行費用的60%;

出發當天,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80%。

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實際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行社,但最高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扣除上述業務損失後,旅行社應當自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

2.旅遊者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用。

3.旅遊者不聽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內容的個人活動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因旅遊者的過錯致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旅遊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