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水源地和景區禁止。
這應該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比如江蘇的太湖,本身就是飲用水,太湖流域壹公裏範圍內不可能有養殖業,比如北京的密雲水庫。飲用水源原則上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在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區,如北京房山的杜詩,也禁止建設相關的養殖和畜牧業。應該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相關環境保護法中也有相關規定。要最大限度地保護水源的清潔,禁止飲用水的汙染,就必須禁止相關的畜牧業建設。
二是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我們要明確,它規定的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都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範圍內養殖。比如我早前代理的湖南某景區禁養項目,在汙染防治規劃和農牧牧相關發展規劃中,明顯沒有將禁養列入景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明明建立在五公裏之外,對自然保護區的環境沒有太大影響,但還是被列為禁止養殖區。當時我們就提出了這個問題,也確實養殖場沒有被列入最後向我們公布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範圍。最後,當地政府還刪除了壹些關於禁入範圍的規定,將該農場排除在禁入範圍之外。
第三,城市居住區或文化教育研究區
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區,它需要壹個良好的環境來適應居住。壹些教育機構等。這裏是人口聚集區,是大規模的人口生活區,所以在這些方面也禁止建設畜牧場和養殖小區。
四是法律法規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其他區域。
從《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來看,往往禁止在上述區域建立和建設畜禽養殖區和養殖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