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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的出臺對旅遊購物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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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的出臺對旅遊購物有哪些影響:

1.於整個旅遊行業而言,影響最大的是旅行社的指定購物點。

依附於景區的購物點影響小,完全依附於旅遊團的購物點影響很大。此種購物點往往分布在兩個景區中間,地處偏僻,完全靠旅遊團拉動。新旅遊法的出臺必然導致他們中的大多數生存艱難轉移陣地。

2.於許多導遊(非景區導遊和海外領隊)而言,新旅遊法的出臺是個不折不扣的壞消息。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遊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

3.於旅行社而言,影響最大的有兩個方面:

壹、掛靠的時代過去了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掛靠問題是旅行社行業最畸形最嚴重的問題,看來這次真動刀子了,掛靠壹直走在規則的邊緣,但是此次新旅遊法的出臺,行業內已經形成***識:掛靠已死。

如果不清楚掛靠是什麽的請自行搜索,掛靠現象的存在是旅行社準入門檻的問題,掛靠的費用壹年才幾萬,而註冊旅行社則要幾十萬。

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掛靠的方式雖然死了,但是飯還要吃,站著吃和跪著吃的問題而已,旅行社為了擴大市場追逐利益,壹定會把他們其中許多招入麾下,設立分部門。雖然獨立發團的資格被剝奪,但是那些生意人壹定會把規則玩好,讓野戰軍升級到正規軍。畢竟波及面太廣,全盤整頓掛靠現象是不現實的。

二、純玩的時代到來了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導、欺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純玩是個很簡單的概念,很早被提出,但是隨著新旅遊法的頒布,真正的純玩時代才遲遲到來。

當然也許會換成其他叫法我也不大確定,但是低價團已死,團費增長已經是***識了。打著不購物,不進店的旅遊團會越來越多。先拼質後拼價的時代到來。

三、《旅遊法》10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法律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遊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出臺前,他們暫時采用“壹刀切”的方式取消購物環節。

今年“十壹”還是《旅遊法》對旅遊市場的首次檢驗。記者多日來走訪北京多家旅行社門店,團隊遊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線路最大漲幅超過100%。

十壹重點查處“零負團費”等

27日,國家旅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慶期間,全國旅遊部門將派出4000多人對《旅遊法》實施進行明察暗訪。重點查處“旅行社無證經營、零負團費”、“強迫與變相強迫消費”、“導遊領隊私攬業務”、“導遊領隊未告知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等十大問題。重點對北京、重慶、上海等地監督檢查。據其介紹,國慶假期後,將根據檢查情況,推出壹系列典型案例,進壹步闡明旅遊法對行業監管的作用。

組團報價普漲兩三成

團隊遊“十壹”後價格普遍上漲。記者多日來走訪多家旅行社門店,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東南亞、臺灣、香港等出境遊目的地的組團報價調整最大。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

以臺灣8日遊為例,壹家民營旅行社的報價從9月初的4000元調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該線路的漲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我們9月份這個團都爆滿,10月初的團到現在收客還不到20個人。”門店業務員呂蕭告訴記者,雖然報價明顯漲了,但對遊客來說是好事,到了境外壹分錢也不用多交,也不用進店,景點觀光多了。

眾信旅遊的門店業務員介紹,韓國、泰國等線路要比以前貴壹些。“漲價沒有大家想象的厲害,其實就是把門票、小費等這些以前在境外要收的費用包括了。”他以歐洲3國十天遊為例,“我們這次價格調整就是把盧浮宮、凡爾賽宮等門票費包含進去。”

旅行社暫時取消購物環節

《旅遊法》出臺後旅遊團是否還可以購物?多家旅行社表示,《旅遊法》實施初期,絕大部分旅行社的選擇是“拒絕購物”,在各家的行程單上,也再看不到商場、奧特萊斯的影子。“雖然《旅遊法》說是可以有條件地購物,但這個不落到紙面上誰也說不準。”海濤旅遊市場部相關負責人說。

“10月份的這種安排是保守做法,最終肯定還會靠市場調節。”眾信旅遊相關負責人說。

影響旅行社:增加遊客自由活動時間

“看情況我們會調整線路,比如增加壹些自由活動時間,或者多安排壹些半自助的產品,遊客可以自行購物。”在壹家旅行社的十月計劃中,日本遊的線路則將距離購物區近的景點參觀時間加長,允許遊客短時間內自行安排活動。

壹家私營旅行社的日本遊產品則將返程的集合時間提前2個小時。該旅行社市場部負責人介紹,機場附近有非常大的壹個奧特萊斯,遊客可以在這裏有兩個小時的購物時間。“這不算是指定安排,而且奧特萊斯也是當地人經常購物的場所,沒有與旅遊法沖突。”

此外,為了使自己的產品價格盡量維持穩定,多家旅行社在《旅遊法》未實施前就改變了采購模式,如將以前預訂機位改為幾家旅行社包機的采購模式——此舉讓機票價格較少受假期以及政策等因素影響。

取消指定購物後,韓國線路價格變動較大。海濤旅遊則采用包機形式抵抗這場漲價風潮。包機從天津機場出發,進壹步拉低了出團的交通費用。“《旅遊法》實施前,機票也水漲船高,但包機不會漲。”市場部負責人說。

導遊:回扣沒了,日子不好過

《旅遊法》實施後,對於歐洲的領隊來說影響很大。

領隊阿蘭告訴記者,他們歐洲團有部分收入是直接能落到自己手裏的,要比在旅行社吃死工資好。

據她介紹,在9月初公司就跟他們分別談了話,也做了《旅遊法》的相關培訓,按照以前的經營方式,他們每次出團到歐洲,都能通過帶客購物獲取很可觀的收入。“比如法國的,大約會給我們提5%左右吧,當地的地接導遊也有回扣。”“每個月最多可拿2萬左右的回扣。”

《旅遊法》明確了導遊和領隊不能參與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推薦中,不得從中獲取利益。這就斷了他們的回扣收入源頭。“兩種辦法唄,壹種是上岸,壹種就不幹。”

阿蘭說,上岸就是指在旅行社吃死工資,沒什麽競爭和壓力,但她覺得旅行社的工資太少。“壹個月不到2000的基本工資,沒團的話也就只能拿到這麽多。”

壹家旅行社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業內給導遊的工資壹般在1500到2000元,每次出團壹天補助500元。“壹般來說這個薪酬水平可以了。我們還給導遊上 五險壹金 。”

這位負責人表示,《旅遊法》實施確實對部分導遊有影響,但正規的旅行社和有證的導遊會逐漸留下來。他說,地接社的這部分灰色利潤消失後,他們會按成本正常報價,所以十壹後旅遊價格上漲也有這部分原因。

釋疑“協商壹致,仍可指定購物點”

《旅遊法》即將實施,仍有不少解讀誤區。其中,以“以後不準購物”尤甚。對此,《旅遊法》核心起草組成員申海恩表示,在遊客和旅行社雙方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可以帶店購物,甚至可以指定購物點。

誤區1 旅行社順勢漲價

近段時間以來,壹些旅行社已經率先根據《旅遊法》有關規定,調整經營方式,10月1日之後的報價,明顯上漲。對此,有意見認為是旅行社借《旅遊法》實施之機漲價。

為此,國家旅遊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十壹”後團隊旅遊價格的上升,是價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歸。他說,此前,團隊旅遊的價格非常低,主要因為遊客在旅遊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費用以購物等方式的不正當利潤來彌補,是不正當的經營模式。價格回歸對於旅行社來講是好事,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十壹”期間旅遊價格較大幅度地上漲,是《旅遊法》實施與黃金周旺季的疊加效應造成的。

誤區2 以後旅遊不準購物

有網友認為,《旅遊法》實施後不能購物了,無法理解。

對此,《旅遊法》核心起草組成員、北京二外法學系主任、副教授申海恩表示,《旅遊法》沒有說完全禁止購物。購物本身沒有問題,購物不違法,立法者的意圖不會完全扼殺旅遊中的購物,而是要遏制那些不良的購物行為,以及杜絕旅遊經營者靠購物牟取的不正當利益。

申海恩進壹步解釋稱,在遊客和旅行社雙方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可以帶店購物,甚至可以指定購物點。《旅遊法》所說的禁止行為,是指旅行社單方面指定購物場所,在格式合同裏直接寫購物點就違反了第三十五條。

誤區3 不需給導遊小費

壹些旅行社認為,導遊服務費就是小費,可由旅遊者直接向導遊支付。

國家旅遊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旅遊法》規定的導遊服務費,是旅行社支付給導遊的勞動報酬,是旅遊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遊者收取;而《旅遊法》規定的小費,是旅遊者因對導遊服務滿意而自願、額外、直接向導遊支付的費用。

他說,《旅遊法》明確規定,旅行社、導遊均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但壹些地方有向司機、導遊支付小費的習慣,也是他們報酬的壹部分,通常必須支付。建議旅行社可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遊團費中收取,但不得由導遊、領隊直接收取。

誤區4 團隊遊將消失

有網友認為團隊遊報價上漲了,“未來自由行將成為主流,團隊遊將逐漸退出舞臺。”

攜程旅行網旅遊業務部業務副總經理何勇認為,相對於自由行,團隊遊不需要客人費心費力去挖掘當地旅遊資源,並且從住宿預訂、交通接駁、景區門票等各方面為遊客提供壹應俱全的服務,打包預訂的價格也更有優勢,它自有發展的優勢和土壤環境。

除了“純玩”,愈來愈多遊客有了衍生服務的需求,比如在度假的同時,順便看看當地大學的環境,甚至學習禮儀課程等。何勇說,“因此,團隊遊勢必不會消失,而是以更具品質化、多樣化、個性化的形態生存發展下去。”

追問境外旅遊被騙如何維權?

(地接社違規,組團社擔責)

國家旅遊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壹些旅遊者由於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後在境外參加低價團。他說,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原則上不受《旅遊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壹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遊法》維權。

經常旅遊的朋友知道,在境外的所有遊覽項目是由地接社來負責。有人提出,中國的《旅遊法》無法約束外國的地接社行為,壹旦出國以後,旅行社的行為就沒人管了。

國家旅遊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旅遊法》明確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遊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

因此,旅途中發生的問題,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遊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後找組團社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旅遊者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旅遊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不文明行為將及時制止。

隨意刻畫文物將被拘留?

(旅遊法沒有處罰條款,據相關法規處理)

對於經常發生的遊客在景點文物上隨意刻畫等不文明情況,北京市旅遊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紹,《旅遊法》第13條的規定,就是對旅遊者提出了標準和規範。

安金明說,國內目前對於遊客的不文明行為造成後果的,是根據治安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進行取證、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警告、罰款200到500元,甚至拘留。而在國外,這些行為則受當地法律約束。

案例“低價”遊港澳 購物貴過團費

去年,58歲的退休職工王女士和愛人在壹家保險公司的推薦下,參加了壹個為期8天的港澳團體遊活動,團費只要每人1280元。在接下來的行程中,每天上午的行程幾乎都是購物,算下來,老兩口此行總***花費了超過6000元。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抵港旅客在旅遊大巴過夜

2013年2月12日,壹個深圳赴港澳內地旅行團抵港時,因負責接待的香港旅行社未能安排酒店住宿,30多名團友中的20多人12日晚被迫在旅遊大巴上過夜,團友投訴。

《旅遊法》第七十條: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導遊“持刀”強迫購物

2013年7月4日,壹段“北京導遊持刀強迫遊客購物”的視頻被大量轉發點擊,網友稱該導遊對遊客高呼“弄死妳”。該事件引起廣泛關註,7月9日,涉事“導遊”被警方控制。涉事導遊的朋友稱,其當時拿的不是刀,是改錐。

《旅遊法》第四十壹條: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