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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臺的旅遊法對遊客有什麽好處?

壹、遊客滯留,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法同時規定,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旅遊法還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二、門票漲價,先聽證且提前公布

旅遊法規定,利用公***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遊法同時規定,利用公***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旅遊法還規定,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三、零負團費,不得搞“賠本價”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同時規定,經雙方協商壹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