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座以上非營運轎車、旅遊客車、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
小型貨車(含越野車)、帶掛車的汽車、采礦作業專用車、出租汽車(排氣量1.0L以上)的使用年限為8年。
排氣量小於1升的出租車使用年限為6年;7座及以下輕型出租汽車和旅遊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
從裏程上看,轎車、特大型、大型、中型、輕型、微型客車(含越野車)累計50萬公裏,其他車輛累計45萬公裏,必須報廢。重型、中型貨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裏,輕型、微型貨車(含越野車)和采礦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裏,必須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