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旅游日记 -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壹定規模和遊覽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範圍,供人們遊覽、觀賞、休閑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本條例所稱的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的江河、湖海、瀑布、山體、溶洞、特殊地質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天文氣象等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宗教寺廟、革命紀念地、古文化遺址、園林、建築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風土人情等。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按其景觀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等因素,劃分為市、縣級和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省級風景名勝區由省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定公布。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風景名勝區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實現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統壹。

風景名勝區工作必須把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放在首位,堅持嚴格保護、統壹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市(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林業、水利、文物、環保、旅遊、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地礦、衛生和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同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設立管理機構,按照省、市、縣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業務受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涉及到風景名勝區的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的活動,必須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壹規劃和管理。第二章 保護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範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標明區界,設立界碑。第八條 風景名勝資源不得出讓或變相出讓。

風景名勝區的景區內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景區內的土地不得出讓或變相出讓。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禁止修建破壞景觀、危害安全、妨礙遊覽的工程項目和設施。對已有的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和設施,應當拆除;個別能夠采取補救措施的,經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整改。

風景名勝區內嚴禁設置儲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堆場,風景名勝區的景區內不得建設工廠,已有的倉庫、堆場、工廠應當限期搬遷。

在景區內的公***遊覽區,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度假村、培訓中心、休療所等住宿設施。第十條 嚴格控制在風景名勝區內興建民用住宅。確需建造的,必須在風景名勝區規劃確定的居住區內,按統壹規劃進行建造。居住區外已有的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並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統壹安排,逐步遷入居住區。第十壹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工程項目和設施排放的汙染物,必須經過處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並按指定的地點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或未按指定地點排放的,必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標準的,應當責令停產或搬遷。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設置垃圾堆場。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垃圾,必須及時清理運出。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地形地貌必須嚴格保護,未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批準,不得擅自開山采石、采礦、挖沙取土、建墳或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應當按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因林相改造、更新撫育等原因確需砍伐的,必須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後,依法報林業部門批準。

在風景名勝區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並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