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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旅遊條例的第五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五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規範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旅遊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突發事件和公***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 公安、 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實施救援,妥善處理,並及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如實報告。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公安、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對旅遊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完善旅遊安全預測、預警機制,健全旅遊安全標識和導引系統,向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旅遊安全信息,***同做好旅遊安全工作;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旅遊經營者並督促整改。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旅遊景區經營者,在確保安全和有效保護旅遊景區生態環境、保障旅遊秩序和不影響旅遊團隊行程的前提下,確定遊客最大控制容量和時段,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行全國統壹的旅遊服務熱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旅遊投訴、旅遊提示等公***服務,並與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衛生等公***服務熱線形成聯動機制。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投訴制度,設立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旅遊市場專職監督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投訴人送達不予受理的通知並告知理由;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移送並告知投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答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