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首屆人類環境大會在斯德哥爾摩召開。會議首次將環境問題提上國際議程,有力地推動了全球對這壹問題的關註和深入研究。1980年,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在《世界自然資源保護綱要》中首次提到可持續發展的概念,要求保護與發展相結合,在發展經濟滿足人類需求、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的同時,合理利用生物圈,滿足當代人和後代人的需求,改變了以往環境保護與發展對立的觀點。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MCED)在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的主持下向聯合國提交了《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該報告全面完整地闡述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即“可持續發展是在不損害後代滿足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前提下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報告還提出人類應以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來滿足人。1992年在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進壹步闡述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全球100多位國家元首簽署並通過了《21世紀議程》,這是未來環境與發展的行動計劃,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轉化為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在知識基礎上的發展戰略。這是人類改變傳統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裏程碑。
根據《我們共同的未來》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可持續發展意味著:第壹,人類要發展;第二,發展要有限度。因此,雖然可持續發展可以從生態、經濟、社會、倫理、人與自然的關系等不同方面來理解,但從根本上說,可持續發展體現了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可持續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全球性。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其他方面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發展是目標和人類生活質量的提高,經濟發展是實現這壹目標的必要性和基礎。沒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沒有其他方面的可持續發展。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有壹定的社會條件。只有關心代際之間的平等,關心地區之間的責任感和參與感,才能在主觀上為可持續發展的事實和實現提供可能。可持續發展的中心問題是資源的可持續性,這是基礎。沒有資源,沒有資源的合理利用,就不可能有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和環境建設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和標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體現在發展過程中對生態系統的保護程度上;可持續發展是壹個全球性問題,也是人類的共同目標。
當世界上有許多資源和環境問題,如全球變暖,酸雨蔓延,臭氧洞等。只有廣泛的全球合作和世界範圍的發展與進步,人類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