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將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履行的,應當與地接社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向地接社提供與旅遊者訂立的包價旅遊合同的副本,並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