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