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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遊車船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旅遊車船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旅遊車船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ourism Automobile & Cruise Association,縮寫:CTA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中國旅遊車船運營企業、旅遊車船及零部件生產企業、旅遊車船租賃企業、旅遊車船俱樂部企業、地方旅遊車船協會、與旅遊車船業務有關的其他組織以及旅遊車船行業資深管理人員和知名研究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和聯系旅遊車船業界人士,代表並維護中國旅遊車船行業的***同利益與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促進我國旅遊車船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中華人民***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旅遊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壹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二向政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並爭取政策支持,保護會員的***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收集國內外旅遊車船行業的基礎資料,開展旅遊車船行業規劃、投資開發、市場動態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和旅遊車船行業發展提出建議,協助推動旅遊車船行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四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建立旅遊車船經濟信息網絡,進行有關國內外的旅遊車船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應用技術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開展旅遊車船市場的調研和預測;

五受業務主管單位委托,協助業務主管單位搞好旅遊車船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參與相關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定、修訂旅遊車船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參與和開展旅遊車船行業資質認證工作,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六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健全相關制度,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車船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旅遊車船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旅遊車船行業行為,維護旅遊車船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七開展有關旅遊車船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的咨詢服務,組織有關業務培訓。經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組織旅遊車船行業經驗交流,推廣新經驗、新標準和科研成果的應用;

八加強與國內外旅遊車船行業有關組織、社團的交流、協調與業務合作;

九依照有關規定,建立網站,編輯本團體刊物;

十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團體提供幫助的權利。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團體的評議和調解;

七不組織、不參與違背本團體宗旨和損害會員權益的壹切活動;

八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遊業、旅遊車船業的政策法規。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通過本團體的行規行約;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團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6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