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持有有效護照,並擁有回國或居住國的再入境權利及資格。
2. 提出的申請資料真實且符合規定。
3. 申請人在日本將從事的活動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時間符合出入國及難民認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號,以下稱「入管法」)規定的在留資格及停留時間。
4.申請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條第1項各條的任何壹項。
註: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符合下列各款情況之壹的外國人不得進入日本。
第1款:有關傳染病預防及傳染病患者醫療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號)所規定的壹類傳染病、二類傳染病或指定傳染病(僅限於根據該法第7條規定、根據政令規定,適用該法第19條或第20條規定者)的患者(包含該法第8條規定的壹類傳染病、二類傳染病或指定傳染病患者)及有新的傳染癥狀者;
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礙者福利相關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號)規定的精神障礙者;
第3款:貧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為地方公***團體負擔者;
第4款: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國家的法律,被處以1年以上徒刑或監禁或受相當於這些刑罰處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