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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利用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我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壹的地域和空間,具有參觀遊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有統壹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範圍。

本省旅遊景區景點分為壹般旅遊景區景點和重點旅遊景區景點。

壹般旅遊景區景點名錄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發布,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編制並發布。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 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第六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和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遊景區景點。第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規劃,編制旅遊景區景點規劃。

壹般旅遊景區景點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規劃,經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領導機構批準實施。經批準後的旅遊景區景點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旅遊景區景點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等規劃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旅遊景區景點規劃未經依法審批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發建設許可手續。第八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及遊客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遊景區景點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古樹名木等資源。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遊景區,應當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領導機構批準實施。

禁止低檔次、低水平重復建設景區景點。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內的景觀、遊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調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協調,景區景點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旅遊景區景點砍伐樹木、采礦;禁止在旅遊景區景點內采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超標排放汙染物等。除工業旅遊景區景點外,其他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第十壹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優先建設通往旅遊景區景點的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交通和運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道路建設規劃、客運線路及站點規劃時,應當安排旅遊景區景點至市區、交通樞紐地區的公交線路,合理設置停車場(站)等旅遊配套設施,改善旅遊交通客運條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通市區(縣城鎮)至景區景點的公***客運線路,並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設置中英文景區景點標誌牌。

旅遊景區景點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修建新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破壞景區景點的環境風貌。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和必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防火、公***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旅遊經營者經營或者組織漂流、登山、潛水、摩托艇、牽引傘等具有高危險性的特殊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者項目應設立明顯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