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旅遊前或者旅遊過程中,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者在旅遊結束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將退還扣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 * *旅遊者在旅遊結束前解除合同的,包價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費用後,將余額返還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