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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簽證需要什麽條件

如果只準備前往某壹個特定的申根國家(意指申請簽證時只能提供前往該國的行程證明),必須向這個國家的駐外機構申請簽證;想要在多個申根國家逗留,原則上必須根據提交的行程去停留時間最久的國家(主要停留國家)的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在無法確定主要停留國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首先入境國家的簽證。

申根簽證辦理條件是什麽

只要符合申根協議原則的,即可申辦申根簽證。

1。申根協議國家應在人員流動方面,尤其是在簽證方面采取統壹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議國家決定頒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壹簽證;

3。允許壹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壹次入境後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議的規定,持有任何壹個申根協議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壹的申根簽證應由協議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頒發;

7。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如果有兩個目的地國家所停留時間相差無幾(精確到小時),則可以由首次入境的國家頒發申根簽證;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於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頒發的申根簽證在另壹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議國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議首先在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七國生效,七國開始實行申根簽證;1997年底,意大利、希臘、奧地利三國相繼實施申根簽證;自2001年3月25起,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五國開始頒發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成員國至今已發展為26國。

辦理申根簽證所需的材料:

1、護照:2寸照片2張,護照必須提供所有簽證記錄的復印件。

2、簽證申請表:去對方領事館網站上下載護照

3、往返機票訂票單:只要可以購買國際機票的售票處或者機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簽證保險壹份:保險金額為三萬歐元或三十萬人民幣以上,需覆蓋旅行全程的。可找找保險公司或者網上購買。

5、出國證明:由工作單位出具的包括申請者姓名、職務、工資,在國外旅遊時間的證明。並註明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電話,加蓋公章和出具證明負責人姓名、職務及簽字,英文翻譯件。

6、在申根國家居住和接待證明:有的國家可以接受網站訂房證明,有的國家只接受酒店傳真件證明,可以先在網站上查清楚。

7、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有內容都需要翻譯。

8、個人經濟擔保:工資、無凍結的存款證明,或房產證,或車輛購買等。需要原件和翻譯件。

9、身份證:需要原件及翻譯件。

10、以上所有資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復印件。均要A4紙張,並按照以上順序整理遞交。

申根簽證的申請辦法有以下幾種:

1、只前往某壹成員國,應申辦該國的簽證,即“國別簽證”。“國別簽證”只能入、出簽發國有效,不能從別的申根國家過境而進入簽發國,否則應申辦“申根簽證”。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2、過境壹成員國或幾個成員國前往另壹成員國,應申辦另壹成員國(入境國)的簽證;

3、前往幾個成員國,應申辦主要訪問成員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成員國的簽證,無法確定主訪國時,申請往訪的第壹個國家的簽證;

4、前往法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海外領地或托管地者,仍應向所屬國家申辦簽證;

5、途經或訪問多個申根國家需填寫行程,即所訪國家及路線詳情和停留時間表,提供往訪國家的邀請信;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就使用那個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國家有時也發本國簽證,這種簽證只能前往該國,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6、超過90天的長期簽證仍由所在國自行審發,已持有壹成員國長期居留證者,憑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件無需辦理簽證,可自由進入任何成員國,其停留期不得超過3個月;

7、只辦壹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簽證”,只能在有效期內在申根國家區域內旅行,不能中途轉機去非申根國家後又返回申根國家;

8、“申根協定”對常駐外交、公務人員未作明確規定,由各國自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四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壹)近期免冠照片壹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四)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