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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遭受家暴10年。為什麽最後救她的是壹條微信?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精神和性方面的傷害和破壞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者的身體,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法庭上,廈門壹位妻子說:她遭受了10年丈夫的“家暴”,10年丈夫的“家暴”!10“家暴”!

這張圖是網絡圖。

丈夫否認,說“沒有”。然後,這壹招很神奇:老婆出示了微信記錄!

結果。。。

“玩了十年越來越重了!”

“哪個情侶沒摸過?”

“當妳壹次又壹次打我的時候,

想過我是誰嗎?"

“打妳是我的錯。”

……

這些微信聊天記錄印證了肖偉(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

最終,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認定男方家暴的證據之壹,法院壹審判決支持了女方的離婚訴求。

她說“家暴”,他說“不許打”

在很多親戚朋友看來,魏和(化名)婚姻美滿。他們結婚了,生了壹個兒子。他們在廈門有兩套房產。

但事實上,魏的婚姻很痛苦。

她起訴稱,婚後阿勇經常找她解釋“情史”,稍有不滿就打她罵她;兩年前她懷二胎時,他壹直問“是誰的孩子”,用言語侮辱、刺激她,不承擔家務,導致她身心痛苦,流產。

肖偉認為,丈夫頻繁的家庭暴力已經破壞了夫妻關系。因此,她起訴離婚。

他們是夫妻,在廈門有兩套房產。魏說丈夫有過錯,應該少分財產。此外,肖偉還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萬元。

在法庭上,阿勇說“家庭暴力不是事實”,他不同意離婚。他還說,雙方還是有感情的,只是“偶爾會吵架”。

微信記錄:男子承認,“打妳是我的錯。”

為了證明自己確實受到家暴,肖偉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包括之前的報警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病歷以及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證明。

在夫妻倆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打”字。

其中肖偉說:“打了十年越來越重了!”“妳壹次次打我的時候,有沒有想過我是誰?”

面對妻子的譴責,阿勇回答說:“打妳是我的錯。”“哪個情侶沒摸過?”

法院認定,男方實施家暴的,應當賠償精神損失費。

思明區法院家事庭認為,本案中,雖然雙方在是否存在家暴的問題上存在明顯分歧,但從肖偉提交的證據來看,阿勇的虐待和毆打並非偶然,也正是因為其多次家暴,女方才起訴離婚。

根據“照顧妻子、照顧無過錯方、同等條件下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存在過錯,且該過錯是導致婚姻關系解除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應依法適當分割夫妻財產。故法院酌情判決,魏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60%,分得40%。

此外,魏還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考慮到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阿勇被判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由於肖偉和阿勇的子女未滿10周歲,考慮到阿勇難以照顧孩子,壹審法院判決讓孩子隨母親生活較為合適。

壹審判決後,阿勇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何證明壹次家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官提醒,家暴屬於我國婚姻法規定準予離婚的情形之壹。在收集家暴證據時,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註意保存丈夫毆打她後寫的悔過書;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調解的證據;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介紹信;去醫院治療的診斷證明和鑒定證明;保留被打後的照片、視頻等資料;如果有證人,也可以說服證人出庭作證或者提取證人證言,還有孩子、親戚、鄰居等。可以作證。此外,雙方的短信記錄、微信記錄、電話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

除了家庭暴力

在其他情況下,

可以用微信記錄做證據嗎?

先舉兩個栗子——

1微信記錄證明老公出軌!

微信記錄不僅能證明家暴,還能證明老公出軌?此前,思明區法院也審理過壹起“微信作證”的訴訟。最終,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證明出軌的關鍵證據。

張女士和林先生都三十多歲了。7年前,他們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就生了壹個女兒。2015 10,張女士發現林先生手機裏“有貓膩”。原來,林先生在微信上頻繁和壹名女子聊天,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經常聯系。

根據妻子提供的微信記錄,林先生告訴女方:“我心裏沒有她,我壹點都不愛她,住在這樣的家裏感覺好累。”

這些微信聊天顯示,林先生對婚外女性非常親近,已經超越正常同事。為此,夫妻矛盾激化,最終導致妻子搬離原地,起訴離婚。

法官分析了張女士與林先生的聊天記錄以及林先生與其他女性的聊天記錄,最終認定林先生“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故法院作出壹審判決,支持原告的離婚訴求。

2微信作證儲戶追回70萬!

轉賬70萬元,原告女儲戶稱是“委托理財”,要求返還;被告銀行的客戶經理說是“投資基金”,投資收不回來,風險要自己承擔。

海滄區法院也審理過這樣壹起“委托理財”糾紛。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最終,法院采納了微信錄音的證據,判決轉賬70萬元為“委托理財”,要求被告返還70萬元並支付利息。

原來,被告人小龍是廈門某銀行的客戶經理。他向劉女士推薦了壹款“內部理財產品”,稱該理財產品利率按每月最低5%計算。於是,劉女士給小龍轉了70萬。但劉女士轉賬後,小龍壹直沒有交付理財產品,壹直拒絕還錢。

無奈之下,劉女士只好將小龍告上法庭。最終,海滄法院根據微信記錄等證據作出認定,判決要求被告小龍返還原告劉女士委托的款項70萬元並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