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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旅遊者?

關於旅遊的定義有很多種,這裏分別介紹如下:(1)概念定義。旨在提供壹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指出:“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壹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2)技術定義。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範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技術定義的采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準化。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旅遊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裏,但連續不超過壹年的活動。旅遊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3)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壹種社會交往活動。(4)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余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壹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準之壹:逗留的時間。(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壹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註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壹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8)“遊憩中國網”定義。旅遊的內涵——旅遊是人們在非定居的城市、鄉村、景區和度假區圍繞生態、文化、康體、遊樂等功能進行的遊憩活動。旅遊的外延——旅遊應包括:旅遊目的地、旅遊產業、旅遊項目、旅遊產品等由大到小的壹系列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