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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的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各項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的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

度假區規劃範圍:北起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春新區、九臺區,南至長春鏡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雙陽區,西至楊浦街道,東至石頭口門水庫、飲馬河,規劃面積417平方公裏。第三條度假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註重特色、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的原則,建設集冰雪、避暑、休閑、農業觀光為壹體的生態旅遊度假區。第四條長春市人民政府設立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五條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度假區管理實施辦法;

(二)編制度假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度假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度假區自然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

(四)按照權限審批和管理度假區內的各類投資項目;

(五)受委托組織實施度假區內國有土地上的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征收,行使土地整理開發和土地儲備職能;

(六)負責度假區的財務管理,行使壹級財務管理權和獨立的國庫管理權;

(七)負責度假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八)負責度假區內農業、林業、水利、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等經濟和社會管理工作;

(九)協調有關部門在度假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六條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精簡、統壹、高效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建立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體系。第七條土地、規劃、環保、公安(交警)、消防、稅務、工商等部門可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能。

金融、海關等單位可以在度假區設立業務窗口或分支機構。第八條度假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依法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

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應相互銜接,形成“多規合壹”的度假區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鼓勵投資建設和經營度假區內的下列項目:

(壹)冰雪、溫泉、森林、民俗、酒店等旅遊資源開發項目;

(二)度假村、遊樂園及餐飲、住宿、醫療、購物等旅遊度假配套項目;

(三)健康醫療、運動休閑、養老服務等健康產業項目及配套產品;

(四)影視、動漫、藝術、設計、創意等文化產業;

(五)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研發等高科技項目;

(六)金融、商業、物流、會展、教育培訓、商務辦公等現代服務項目;

(七)休閑農業、田園綜合體、園藝花卉、特色農產品等現代農業項目;

(八)公共基礎設施、舊鎮(村)改造、特色小鎮等城鄉壹體化建設項目;

(九)符合度假區開發建設規劃的其他項目及相關配套項目。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的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第十壹條度假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施工的,依法予以處理;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應當拆除的,應當依法拆除。第十二條度假區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征用土地通知書送達或發出後,被征用土地上新種植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改建、擴建的設施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