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協調、監督、檢查本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所需資金。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也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第九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旅遊、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紙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壹定範圍內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市或者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確定。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沿海水域和河道的水閘,由岸線和水閘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高速公路和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展覽會、商場、餐館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等的周邊區域。,由有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區域,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區域交界地帶責任不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壹)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搭建、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和堆放;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汙水,無汙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有權制止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並有權要求市或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或者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