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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報廢年限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年限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年限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年限15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相關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

(壹)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

(十壹)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擴展資料

對於超過15年的老舊車,連續3個檢測周期(即1年半)未獲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就將被強制報廢。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新規同時規定,對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其中,私家車行駛60萬公裏、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裏,國家將引導報廢。

中華人民***和國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