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肯定稍微麻煩壹些,但為了妳和他人的利益犧牲點兒個人時間,也應該值得。起碼可以出壹口氣。
根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規定了以下幾種時效:
壹、投訴時效:向旅遊投訴機關請求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從投訴者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有特殊情況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延長投訴時效期間。
二、受理時效: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應訴答復時效:投訴管理機關作出受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者。被投訴者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四、送達時效: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用旅遊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在15日內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
五、申請復議時效:投訴者或被投訴者對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壹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另外,我告訴妳如何協投訴信。即:
(壹)被投訴事由;
(二)調查核實過程;
(三)基本事實與證據;
(四)責任及處理意見。
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應當對被投訴者的書面答復進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