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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服務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對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的服務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的公民,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持普通護照免辦簽證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以組團方式旅遊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入境、出境的邊防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相關規定執行。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由在海南設立的旅行社負責接待。第四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在海南旅遊期間,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從事與遊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動,不得逾期滯留或者未經批準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需要延長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應當依法辦理簽證。第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在海南停留、旅行等事務的管理。第六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從事招徠、組織、接待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的行業管理,依法查處旅行社的違法行為。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旅行社名單、相關負責人等資料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第七條 外事、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八條 省公安機關負責建立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

旅遊、外事、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邊防檢查等口岸聯檢單位應當與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通過信息系統對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實行聯動服務和管理。第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招徠、組織、接待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並安排全程陪同提供導遊服務。

旅行社應當向其招徠、組織、接待的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告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十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應當持旅遊團名單表整團入出境,旅遊團成員免填入出境登記卡。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入境30分鐘前,旅行社應當指派專人向擬入境口岸的邊防檢查機關提交旅遊團名單表。入境時,旅行社應當指派專人帶領旅遊團成員集體入境。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可以減人,不得增加或者調換人員。第十壹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過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報送信息:

(壹)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入境前24小時,向邊防檢查機關報送旅遊團名單表;向公安機關報送旅遊團名單表和行程安排,行程安排有變動的,應當及時重新報送;

(二)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入境後2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實際入境信息;

(三)每日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當日住宿信息;

(四)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整團或者個別成員分團出境後2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出境信息。

省公安機關應當向旅行社指配登錄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第十二條 旅遊飯店應當通過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實時報送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的入住信息。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在旅遊飯店以外的其他場所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臨時住宿登記。第十三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需要延長在海南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旅行社應當指派專人持旅遊團名單表,陪同其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立的簽證服務點辦理簽證。公安機關簽發相應簽證後,在旅遊團名單表上辦理註銷手續。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需要提前離團出境的,應當由旅行社具函並指派專人持旅遊團名單表,將其送到擬出境口岸的邊防檢查機關辦理分團出境手續。第十四條 機場、港務、鐵路公安機關應當在所轄機場、港口、火車站設立與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聯網的護照查驗點,負責外籍旅客護照或者其它證件的查驗工作。發現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未辦理簽證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應當制止並告知其補辦簽證。

機場、港口、火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成員未辦理簽證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應當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