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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遊法關於旅遊途中食物中毒賠償問題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日前宣判壹起遊客在旅遊途中食物中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法院壹審判決山東省日照市東港普日大酒店業主丁明喜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女士經濟損失2987.32元。同時判令山東省日照市某旅行社、江蘇省鎮江某旅行社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006年7月21日、22日,李女士報名參加日照某旅行社、鎮江某旅行社兩旅行社組織去山東日照旅遊。旅遊期間遊客的食宿均由日照某旅行社組織安排。2006年7月22日中午12時許,李女士和其他遊客被日照某旅行社安排在日照普日大酒店集體就餐,當時的食譜有魷魚燒豇豆等。

吃完午飯後,李女士就隨團乘車返鎮,途中與其他遊客相繼發病,癥狀均為腹痛、腹瀉、嘔吐、發熱。由於病情嚴重,李女士去鎮江市第壹人民醫院急診,經診斷為急性腸胃炎。截止同年7月24日下午,該批遊客中***有20人出現癥狀,17人去醫院就診。經鎮江市疾病控制中心檢測、鎮江市衛生監督所調查包括原告在內的20人病癥系由副容血性弧菌汙染食物而導致的食物中毒事故。根據副容血性弧菌致病特點及該病潛伏期臨床特點,2006年7月22日的中餐是導致此次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由於被告丁明喜所經營的日照市普日大酒店提供的食物不衛生,日照某旅行社、鎮江某旅行社未能註意和制止,導致李女士的食物中毒。李女士因此起訴要求酒店和旅行社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檢測費3200元、醫療費1635.32元、誤工費16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72元、護理費160元、營養費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元等合計5387.32元。

法院受理後與2006年11月8日、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日照市東港普日大酒店已於2006年11月29日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註銷登記。被告丁明喜為原日照市東港普日大酒店業主,系個體工商戶。被告丁明喜辯稱,我方無法確認原告到我酒店就餐,鎮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和鎮江市衛生監督所作出的調查報告不符合有關法定程序,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日照某旅行社辯稱,2006年7月21日至7月22日我社接待鎮江某旅行社客人38名,李女士為其中客人之壹,7月22日中午我社安排原告等38人在日照市東港普日大酒店就餐。

被告鎮江某旅行社辯稱,李女士參加我社的赴日照市旅遊,2006年7月22日中午在日照市東港普日大酒店就餐,引起食物中毒。

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日照市東港普日大酒店由於過錯提供了不合格菜肴致原告食物中毒,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該酒店已經註銷,應當由其業主被告丁明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日照某旅行社、鎮江某旅行社作為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對遊客在旅遊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具有相應註意義務。原告的人身損害與被告日照某旅行社、鎮江某旅行社組織旅遊的行為具有原因力上的聯系,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丁明喜稱鎮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報告不符合有關檢測程序,鎮江市衛生監督所出具的調查報告不符合有關認定程序,未能舉證證實,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