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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需遵循什麽原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弘揚紅色文化,賡續紅色血脈,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工作以及開展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歷史價值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壹)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檔案、手稿、文獻、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應當遵循尊重史實、傳承弘揚、分級認定、屬地管理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切實維護紅色資源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資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能夠滿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求的經費預算和保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信息***享、聯席會議等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 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並在其職責權限範圍內做好其他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劃、計劃;

(三)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建檔和申報;

(四)組織實施紅色資源的搶救、修繕、修復、建設;

(五)設置、管理、維護紅色資源保護標誌、設施;

(六)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宣傳教育、展示利用、科學研究、文化交流;

(七)負責紅色資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其他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的工作。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史料的保護利用及烈士褒揚工作。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文物、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民政、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工會、***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服務。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傳承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侵占、損毀、塗汙紅色資源和標示,或者以歪曲、貶損、褻瀆、否定、醜化、低俗等方式評價和利用紅色資源。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 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做好紅色資源及其相關文獻資料的收集、整理、認定、建檔等工作,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

第十三條 紅色資源的認定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方誌等方面的意見,並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的基礎上,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涉及到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認為可以認定為市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且縣(區)人民政府沒有申報認定為紅色資源的,在確有必要時,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市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並征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方誌等方面的意見,提出認定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認定的紅色資源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保護名錄應當根據紅色資源的調整適時更新。

紅色資源保護名錄中應當載明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歷史價值、保護範圍、管護單位等內容,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附上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紅色資源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其他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批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現場設置保護標誌。標誌上標明:名稱、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八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紅色資源及其保護標誌、設施進行日常管理、養護和修繕;

(二)落實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為損毀,做好技術防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三)組織或者協助開展紅色資源修繕、環境整治、征集、數字化管理、展示利用等項目;

(四)組織或者協助做好遊客、訪客等的服務和管理。

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第十九條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協議,約定保護內容、措施及保護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紅色資源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告知當地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業務知識與技能培訓,提高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履職意識和能力。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保護責任人發放管護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和修復。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遭受破壞損毀,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環境尚存且價值較高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原址重建的,屬於文物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辦理建設手續;其他紅色資源的重建,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可移動紅色資源存在損壞、滅失等安全隱患的,由收藏單位通過數字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壹條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幹預的原則,不得損毀、改變遺存的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破壞遺存的完整性和歷史風貌。

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屬於文物的,其修繕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其它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由保護責任人負責修繕,修繕方案的編制應當征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資金扶持或者補償,或在通過購買、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後予以修繕保護。

第二十二條 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可移動紅色資源的征集。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捐贈或者有償出售給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捐贈者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安全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四條 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對紅色資源原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內涵的傳承,保持與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的適應協調。

第二十五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紅色資源學術研究,創作相關文學、影視、音樂、美術及其他藝術作品,開發紅色創意產品,促進紅色文化傳播。

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有關的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等機構,應當加強紅色資源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的發掘、研究。

第二十六條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圖書館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將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可移動紅色資源***享機制,鼓勵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地區間協作交流,通過依法調撥、交換、借用等方式,豐富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紅色資源展示利用單位的展覽形式和內容,實現紅色資源***享。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具備條件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依托紅色資源建立教育培訓等基地,組織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育等教育教學活動,每學年組織學生參觀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主題宣傳,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紅色資源及保護傳承知識,宣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先進典型,公開曝光破壞紅色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紅色教育培訓、紅色旅遊、紅色文化創意等為重點,完善基礎設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紅色資源品牌,推廣具有紅色資源特色的旅遊線路、旅遊服務和旅遊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紅色資源屬於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屬於英雄烈士保護對象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紅色資源損壞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