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旅遊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縮寫為CT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中國旅遊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國綜合性旅遊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同利益和會員的會員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為促進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旅遊局的領導、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壹、 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二、 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本行業發展的建議,協助推動待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三、 開展旅遊市場的調研和預測,協助業務主管單位規範市場行為,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四、 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建立旅遊經濟信息網絡,進行有關國內外的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應用技術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 協助業務主管單位搞好質量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評價和報送反饋工作,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六、 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維護旅遊行業的市場秩序;
七、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托,開展規劃咨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經驗、新標準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
八、 開展行業規劃、投資開發、市場容量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調整提出建議;
九、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托,對其他專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十、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托,開展職工培訓,舉辦展覽、抽樣調查、安全檢查等;
十壹、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系與合作;
十二、以中國旅遊業的民間代表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編輯有關行業情況介紹的信息資料,出版發行協會刊物;
十四、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為增強本會的經濟實力,可適當管理和創辦經濟實體;
十五、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接收團體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現時條件;
(壹)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旅遊行業內具有壹定影響的下列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1、 旅遊行業全國性專業協會和組織;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旅遊行業協會和組織;
3、 旅遊行業的外圍組織和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民航、交通、海關、文物、文化、景區等)的協會和組織;
4、 旅遊院校、各綜合性大學的旅遊系和旅遊科研機構;
5、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準的其他相關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4、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公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3、 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6、 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壹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
3、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5、 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6、 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並等,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召開壹次大會。如有四分之壹以上的會員要求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推薦必要數量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代表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要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和行約;
4、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 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和秘書長壹人組成,總人數人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公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如會長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壹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議案;
3、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4、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5、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 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形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公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段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若幹專職工作人員,分管秘書行政、財務管理、協會事務、學術活動、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壹人、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幹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二十八條 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別進行有關的專業活動。分會和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成立後在本會的統壹領導下和本章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分會和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壹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壹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二〇〇〇年壹月十四日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