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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議案怎樣寫好

代表法第九條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這說明,各級人大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職權,是人民當家作主,參加管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依法履職的具體體現。通俗地說,議案就是由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原案,是人大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可是,各級人大代表每年都在本級人大例會上提出不少的議案,但絕大多數都不具備普遍性、客觀性和全面性,作為議案處理的議案寥寥無幾。因此,筆者認為各級人大代表務必熟悉和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寫作知識,努力提高議案的質量。

壹、必須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含義與建議的區

(壹)要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含

具有法定人數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經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會議議程,並經大會通過的議事案。

(二)要掌握人大代表議案與建議的區別

1.作用不同。審議和表決議案是人大進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開始,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答復。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與代表相互溝通和改進自身工作的過程,大多數情況與人大行使職權沒有直接關系。

2.主體不同。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沒有人數上的要求。

3.範圍不同。代表提出議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本級人大職權範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十分廣泛,大部分屬於政府工作範圍。

4.處理方式不同。代表議案提出後,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後,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復。

二、必須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特點

(壹)要掌握主體的特定性。人大代表議案只能是具體議案提出權的各級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不是人大代表是無權提出議案的。

(二)要掌握內容的特定性。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其內容不得超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以外。而憲法、地方組織法分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做了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其內容不得超出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範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其內容不得超出地方組織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範圍;鄉級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其內容不能超出地方組織法第九條的規定範圍。否則,代表所提出的議案不能成立。那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哪些議案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代表有權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概括為兩類,壹類是壹般性議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類議案是指那些法定聯名人數為30人以上的代表或壹個代表團所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議案、決議、決定議案等。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指法定聯名人數為10人以上的代表所提出的決議、決定案和候選人提名案(在有立法權的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還包括代表所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這類議案就是指5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決議、決定案。另壹類是特殊議案。這類議案的法定聯名人數高於壹般性議案,且議案的審審議處理程序不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類議案包括,憲法修正案、罷免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案。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法定人數為全體代表的1/5以上。罷免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案的法定人數為全體代表的1/10以上或三個代表團以上。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特殊議案包括罷免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案兩種。其法定人數均為1/10以上的代表或1/10個以上的代表團。在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特殊議案是指罷免案,提出此案的法定人數為全體代表的1/5以上。

(三)要掌握條件的限定性。1.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壹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議案;地方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議案。對修改憲法、臨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提出罷免案的法定人數要求更為嚴格。如對修改憲法,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臨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憲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罷免案;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委會或1/10以上代表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時候,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否則,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不能成立。2.代表提出的議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且必須使用會議印發的議案專用紙,壹事壹案。議案的書寫要字跡清楚,並寫明詳細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便於承辦部門同代表聯系。

3.代表議案必須具備的要件。

(1)案由:提出壹件議案要有簡要的較為具體明確的理由。案由的主要內容包括所提議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

(2)案據:提出議案的基本依據。議案的依據應在占有大量客觀事實材料的基礎上提出,才具有說服力,使人信服。案據可以是對問題的分析,對事實的闡述,也可以是對主、客觀條件的概括,內容必須具體。

(3)方案:如法律法規草案、決議和決定的草案。如果是建議案,在有了案由、案據之後,還應有對提問題的答案,即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觀點和切實可行的方法。只有既提出了題目(案由),又提出了問題(案據),同時又提出了解決問題的辦法,才可以成為壹個合乎要求的、完整的議案。

(四)要掌握時間的限定性。1.人大代表議案必須是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如果超過時間,人大代表所提議案不能成立,只能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2.人大代表議案必須在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否則,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議案不能成立。

(五)要掌握程序的法定性。人大代表議案交大會秘書處議案組,由大會秘書處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應提交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審議,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通過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必須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作用與類型

(壹)要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作用

1.人大代表議案是人大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具體體現。代表享有提議案權,是由代表本身所應具有的職能所要求和決定的。在我國,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人,人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方式是召開會議,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問題進行討論審議,最後按多數人的意願作出決定。代表在法律上享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的權利,其行使這壹權利的意義和作用在於廣大人民群眾所關心的或社會生活有關方面所亟待解決的問題,能夠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使國家權力機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系渠道暢通,使國家權力機關在行使權力對有關問題和事項作出決定時,能夠體現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符合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意誌和利益。人民代表大會所議之事以廣大人民群眾所關心、所盼望解決的問題和事項為基礎和內容,所決之事以人民群眾的意誌為轉移,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因此,代表的提議案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中間環節,是代表職能的壹個組成部分。

2.人大代表議案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提議案權具有以下特點:壹是行使此權利的主體資格單壹。除了法律規定的特定的國家機構組織有權提出議案以外(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國務院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在地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任何政黨、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均不能享有提出議案的權利,只有代表才能以代表本人的資格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只有代表享有提議案權,公民沒有這壹權利,並不是削弱了公民的參政權,而恰恰是公民實現參政權的壹個途徑之壹,公民可以向代表反映意見要求,由代表集中其選民或選區的意見向代表大會提出。當然,公民同樣有權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建議,但這與代表的提議案權是不同的。公民個人的建議只能得到壹定數量的代表的贊同並以代表的名義以議案的形式提交大會後,才能得到大會的審議處理。二是代表的提議案權需壹定人數的代表集體行使。按照不同類型的議案,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提出議案的聯名人數的最低限度。聯名的代表人數只有達到了法定人數以上時,才能提出議案。三是議案內容涉及的範圍廣泛。在原則上,凡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以內的有關問題和事項,均可以議案的形式且只能以議案的形式向大會提出。四是代表行使提議案權的行為受法律的保護。壹方面,代表按法定條件和程序壹經提出議案,該議案即進入處理審議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幹擾代表提出議案和大會對議案的處理和審議工作;另壹方面,無論議案的內容如何,提出議案的代表不受法律追究。

(二)要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類型

1.立法案。請求修改憲法、制定有關法律法規的議案,包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正案、廢止案。修改憲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其他立法案由壹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即可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案。

2.選舉案。向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關於選舉事項的議案。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20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名提出候選人。

3.罷免。請求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的國家公職人員公職的議案。全國人大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4.質詢案。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出質問並要求答復的議案。代表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壹般是對這些部門決定的方針、政策或者重大措施有意見,或者對有失職行為的領導人員提出質詢,所涉及的內容都是較為重要的問題。

5.特定問題調查案。是指向人民代表大會提請的就特定問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的議案。地方組織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大會主席團或者1/10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6.對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案。請求人民代表大會就某個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重大事項壹般是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問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這類議案的內容範圍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方面的意見;國家的預算決議;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特別行政區的建立及其制度;戰爭和和平問題;以及其他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的事項。提出這類議案的法定人數為30人以上代表或壹個代表團。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議案的內容包括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方面的問題,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提出這類議案的法定人數是10以上代表。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議案的內容有: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公***事業的建設計劃;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以及其他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作出決議決定的問題和事項。提出這類議案的法定人數為5人以上代表。

四、必須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結構與寫法

人大代表議案是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交的,因此,人大代表議案是表格式議案,並且必須使用人民代表大會印發的代表議案專用紙。

(壹)議案文頭

議案文頭包括標註、題簽、案由、議案領銜人、領銜人代表團、領銜人聯系電話等。

1.標註。在標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紙”之上右上角是標註,有三項內容:壹是序號。表明議案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收到的代表議案的順序號。二是處理方式。交某壹個專門委員會審議決定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三是類別。即議案屬於哪壹種類。

2.題簽。××省(市、自治區)、市(州)、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議案紙。

3.議案案由。用極為簡練的文字,提出議案的理由,包括所提出議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

4.議案領銜人。聯名提出議案的牽頭人,第壹名領銜人可以是1人。領銜人所在代表團,壹般以地區為單位,如××省代表團,××市代表團,××縣代表團等。領銜人聯系電話,提出議案牽頭人的電話。單位、住宅電話都應標出,以便於承辦部門與之聯系方便。

(二)議案正文

1.標題。議案標題壹般用公文式標題,如關於對××文化旅遊業進行整合開發的議案。

2.正文。正文是議案的主體,壹般包括議案案由(立案理由),議案事項和審議要求三部分內容。

(1)案由。主要闡明提出議案的原因、依據和目的,要有理有據,簡明扼要。

(2)議案事項。指的是所提出的審議事項,要寫得明確、具體、全面,有可操作性。議案的事項,即議案的內容,寫作議案應務求事實準確、案由合理、建議具體。議案的內容有以下幾方面;壹是關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政策貫徹執行的問題;二是關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民族、統戰工作的重大事項;三是關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結算的問題;四是關於制定和修訂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相適應的法規的建議;五是關於加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建議的重要建議;六是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3)審議要求。審議要求是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慣用語“請予審議”。

(三)處理意見

法律明確規定,“人大代表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人大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從實踐看,代表議案能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是極少的,絕大多數是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專門委員會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所以,在正文之後列入專門委員會意見這壹內容,並要求寫出具體時間,即年月日。

(四)附註

議案專用紙特別提醒人大代表,請用鋼筆寫,字跡要清楚。最下面左下角是收到議案的時間。提交議案時間必須在大會主席團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

(五)附頁

提交議案同時要附上提請討論的草案,作為議案的附件。

(六)提議案人

先是填寫提出議案領銜人的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手機號碼,然後在其後逐壹列出聯名代表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手機號碼。

(七)例文

關於對××文化旅遊業進行整合開發的議案

領銜人:×××

××作為千年故都,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發展文化旅遊產業得天獨厚。特別是以楚文化、三國文化、紅色文化為代表的歷史資源,特色鮮明。如××城遺址、××山楚墓群、×家冢楚墓、××古城、××湖、×家灣和×老嘴、××天鵝洲、××洈水等等都是我們的優勢資源。但從我市文化旅遊發展的現狀來看,“只有星星,沒有月亮;只有珍珠,沒有項鏈”的問題比較突出,需要我們深入思考,加以解決,建設文化旅遊強市,讓文化荊州走向世界

存在的問題:

壹、資源分布不集中。我市旅遊資源豐富,景點很多,內涵很深,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散、小的問題,沒有壹個能夠支撐得起全市旅遊業的品牌景點、景區。旅遊消費缺乏縱深,過路客多,目的地客源少

二、體制機制不靈活。當前制約××旅遊業快速發展的瓶頸問題,突出表現在體制不順、機制不活等方面,全市普遍存在多頭管理等問題,處於“各唱各的戲”、“單兵作戰”狀態,難以形成合力。由於所屬管理體制的不同,沒能“捆綁”實現產品系統集成,沒能形成更大的市場購買力。

三、品牌影響力不夠強。由於缺乏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旅遊產品,對文化內涵的挖掘還不夠,沒有形成壹個在市場上叫得亮的品牌,旅遊消費缺乏縱深。

四、旅遊配套設施不完善。隨著旅遊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旅遊交通、住宿、餐飲、旅遊商品等方面還需要進壹步加強,特別是縣市區旅遊配套設施要跟上。

幾點建議:

壹、大力培育旅遊市場主體。要高度重視××市文化旅遊投資有限公司,××生態旅遊區的平臺建設。要把市××文化旅遊投資有限公司打造成全市文化旅遊的投融資平臺,帶動壹大批旅遊市場主體的建立。

二、整合資源,打造核心旅遊產品。搶抓省委、省政府實施××生態文化旅遊圈和××經濟帶新壹輪開放開發戰略的重大機遇,根據旅遊資源特色,按片區、按主體對全市文化旅遊資源進行大力度的整合。具體思路為:××中心城區旅遊資源統壹納入××市文化旅遊投資有限公司,按照經營權、管理權、使用權分立的思路統壹整合、統壹經營;××、××按照紅色旅遊、生態旅遊進行整合,打造紅色和生態旅遊板塊;按照水文化特色,對××洲、××、××進行整合,打造水文化旅遊板塊。

三、突出特色,強力推介。如中心城區以楚文化、三國文化為核心,××、××以紅色生態文化為核心;××、××、××以水文化為核心,統壹包裝,統壹推介,形成強大的市場震撼力,提升全市文化旅遊品牌。

四、加強文化旅遊配套設施建設。加快景區之間的旅遊公路建設;大力發展高星級飯店、規模發展商務型酒店、普及發展經濟型酒店,適應不同層次旅遊者的需要;建設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研發中心,建設旅遊購物街區,培育特色鮮明、能夠滿足不同需求的品牌商品;建設特色飲食街,打造地方特色餐飲品牌和餐飲名店,做靚××美食品牌,大力支持和引導城市近郊發展以特色餐飲為主的“農家樂”旅遊;打造具有濃郁荊楚特色的文化旅遊節目,提升旅遊內涵。

領銜代表:

附議代表:108名(名字略)

五、必須掌握人大代表議案寫作的基本要求

(壹)人大代表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壹是思想政治素質。它是代表最重要的素質,它包括代表的宗旨意識、責任意識、群眾意識、全局意識、法律意識、學習意識、奉獻意識。代表是人民選舉出來的,應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應站在人民(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立場上,為人民說話,為弱者說話,做人民的代言人。應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結合人大的立法重點,抓住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從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建言獻策。應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規,知法、守法、用法,壹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動。應虛心學習,不恥下問,不懂就學,“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好學、愛學、樂學,越學越充實,越學越快樂,越學越有自信。同時還要“甘於付出,不思索取”,時時準備吃苦,事事準備受累。代表不僅是光榮的職務,更重要的是責任和付出。二是文化素質。它也是代表應具備的重要素質。文化素質是基礎,是前提。壹個人不能沒有文化素質,壹個代表更不能沒有文化素質。文化素質包括知識修養和精神涵養等內容。知識修養是外在的、顯性的,精神涵養是內在的、隱性的,“腹有詩書氣自華”就是這個意思。代表要履行職責,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努力了解和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重大路線、方針、政策和國策,努力學習和掌握憲法、代表法、選舉法、組織法、監督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各種法律、法規,努力熟悉和掌握基本國情、省情、市情、區情(縣情),了解並把握世界發展的基本趨勢,努力學習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特別是要努力學習和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現代政黨知識和有關政治理論知識,學習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學會審議各項工作報告、審議法律案、審查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準財政預算、決算等內容。學會運用基本的現代調查研究和信息統計方法(包括互聯網網絡技術等等)來搜集民情、匯聚民智、反映民意,掌握撰寫和提出議案的基本方法。還要註重加強代表的精神涵養,特別是政治素養和人格涵養。三是基本技能。首先,代表應具備“腿功”,要多到基層去調研,多到民間去問計,坐在高樓大廈和辦公室裏是永遠不知道實際情況的,浮在表面容易被假象所蒙蔽。要勤於觀察,善於觀察。眼見為實,耳聽為虛。其次,代表應具備“耳功”,多參與各種座談會、研討會、匯報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觀點,了解、熟悉情況,增長見聞,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斷能力。再次,代表應具備“腦功”,要樂於思考,勤於思考,善於思考。凡事都要弄個明白,不人雲亦雲,有自己的見地,不偏聽偏信,而應兼聽則明,不只顧當前,而應謀事長遠。第四,代表應具備“手功”,要愛寫、常寫、會寫,熟練掌握議案的寫作要求。

(二)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如果屬於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以議案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實踐中,由於“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於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作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

(三)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之所以要規定壹個議案截止時間,這是因為:壹是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會期比較短,而且壹般每年只開壹次。二是我們的各級人大的人大代表人數多,提出的議案更多,這麽多的議案都要在大會會期間處理完畢,時間是十分緊的,因此必須有壹個提議案的截止時間的規定,以便在大會期間能把議案處理完畢,分交各專門委員會去審議。

(四)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書寫格式要求。每個議案要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能光列壹個題目,提壹個要求,特別是所提的是法律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壹個議案中只能就壹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得把多個問題並列到壹個議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會議召開時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中的困難。議案的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現在電腦打印普及了,最好用電腦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後貼在議案紙上)。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每位代表,都要親自簽名,但不要重復簽名;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

綜上所述,只要各級人大代表牢記職責,甘願付出,勤學苦練,動腦動手,就壹定能寫出高質量的人大代表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