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旅游日记 - 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2021修訂)

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運行、促進發展、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壹種或者多種業務:

(壹)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創新合作模式和機制,推動多種形式規模化經營,拓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內容和領域,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利益聯結機制,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帶動能力。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中國***產黨章程和黨內法規的規定成立黨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八條 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壹體化發展國家戰略,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省市建立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協作機制,開展農業生產、休閑農業、鄉村旅遊、產業發展等領域合作交流,推動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互認等協作體系。第二章 組織運行第九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法定條件並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第十條 登記機關和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化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信息應當依托全省大數據***享交換平臺***享給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組織。第十壹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經全體成員決定,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依法制定,載明法定事項。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示範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出資等方式,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農民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在本社務工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供銷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和農業科技服務組織等,以及以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為主要職業的農業從業人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財政資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符合規定的,可以以出資的方式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原則,成員結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計入農民成員比例:

(壹)具有農村村民身份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

(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的。

非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設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符合前款情形之壹,並在本省承租土地、水面等的,計入農民成員比例。

已遷入城鎮居住,但仍保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的居民,可以以農民身份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